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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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九日送達,又本院於同年月十八日為更正裁定,此項更正裁定連同原補費裁定於同年七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廿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廿九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