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後如認當初訴訟的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時,雖法無明文如何更正原裁定,然原法院或審判長認原裁定不當或已無必要時,得撤銷原裁定,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二二○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本院於前開裁定中,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上訴人僅繳納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尚欠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命上訴人於三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惟查,本件上訴人係僅就原審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伍拾萬元,上訴人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其上訴費用業據繳納,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本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