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李克欣 律師 魏早炳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送達代收人魏早炳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