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3年4月19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借款2筆,計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借款期限約定均自93年8月26日起至11
3年8月26日止,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中200萬元利息部分則按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計算,機動調整之,若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借款利息自停止補貼日起改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32%計算。另其中130萬元部份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按月計息第
37個月起再按年金法於每月26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加碼年率0.87%計算(當時利率3.08%),自96年1月26日起至97年1月25日止改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加碼年率1.07%計算(當時利率3.3%),自97年1月26日起至97年1月25日止改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加碼年率1.65%計算(當時利率3.88%),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均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則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12月26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3,213,2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丙○○○則以:伊本無恆產,於借款時尚有薪資,目前無力負擔等語為辯。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帳、定儲利率指數明細表為證,而被告乙○○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被告丙○○○則自認有擔任借款保證人,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213,2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2,87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33,17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宗霖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利率│違約金│││(新臺幣)││││├──┼────┼─────┼───┼─────────┤│1│壹佰玖拾│自96年12月│6.860%│自97年1月27日起逾│││柒萬零玖│26日起至清││期在6個月以內者,│││佰肆拾玖│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元│││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2│壹佰貳拾│自96年12月│3.610%│自97年1月27日起逾│││肆萬貳仟│26日起至清││期在6個月以內者,│││參佰壹拾│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伍元│││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