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760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志強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丙○○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筆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確有擔任連帶保證人及對原告請求金額不爭執,惟因丙○○另有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原告應先就該擔保物為執行,如有不足方得向被告求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欠款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住宅貸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利率表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被告雖仍以前開情詞置辯,惟被告既為本件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說明自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債務,且兩造復無就原告應先自擔保物取償有不足時,方得對被告提起訴訟之約定,則原告為取得執行名義而逕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但書之規定,並無不可。
至該法本文規定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方得就連帶保證人求償之,乃係就取得執行名義後之執行程序為規範,與本件訴訟程序無關連,是被告上開所辯,委不足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9,
999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760號單位:新台幣│├──┬──────┬─────┬──────┬────────┬──────────────┬───┤│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004,879元│96.06.24起│年息2.55%│96.07.25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至清償日止││止│││└──┴──────┴─────┴──────┴────────┴──────────────┴───┘┌──────────────────────────────────────────────────┐│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760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丙○○│甲○○│1,800,000│84.01.24~│按原告公教住宅│逾期時按左列利率│96.06.23│││││元│104.01.24│貸款基金利率機│10%計算│││││││止,1至5│動計算(本件違││││││││年按月付息│約時利率為2.55││││││││不還本,第│%)││││││││6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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