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①財產狀況說明書、②債權人清冊、③債務人清冊、④和解方案(所擬與債權人如何和解之方案)、⑤擔保方式(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就財產狀況之說明,應陳報現有積極財產(包括現有資產及陸續發生之薪支收入等)之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之參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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