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楊水泉
押)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5年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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