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指定辯護人 郭常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4年度偵字第4041號),經檢察官解送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有期徒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經本院裁定羈押,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其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執助癸字第一一一二一號執行指揮書解送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拘役五十日,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甲○朝癸九四執助一一二一字第七九二五六號函暨函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一紙在本院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審判長姓名■
法官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