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蘇若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9998號),經檢察官解送臺灣臺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其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裁執字第二四四號執行指揮書解送臺灣臺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甲○朝正九十四毒偵二一四六字第七九五六五號函暨函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一紙在本院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