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3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由本院台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經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敗訴在案。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由本院民事庭為第二審法院,嗣經審理,已於94年11月23日駁回其上訴。
雖上訴人不服本院民事庭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到院,但未以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於上訴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經本院於94年12月16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適格之訴訟代理人,該裁定已於94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淑勤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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