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7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戒治所)指定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已坦承犯行,並竭盡所能協助檢調單位之調查。然今因被告之父親年近高齡,身體狀況不佳,被告之兄長又自小患有智能障礙,因此被告遭羈押後,不僅家中經濟因而頓失依據,亦無人照料被告年邁之父親。希望庭上能體恤被告的一片孝心,准予被告交保候傳,且若准許被告交保,則被告嗣後必定隨傳隨到,且認真工作以照顧年邁多病的父親,亦不再從事違法之事,請求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固著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裁執字第二四四號執行指揮書解送臺灣臺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並經本院撤銷羈押,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甲○朝正九十四毒偵二一四六字第七九五六五號函暨函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及裁定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羈押處分已不存在,本院無從諭知具保停止羈押,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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