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告 修方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伍維洪為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一頁第五行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之記載,應更正為「伍維洪」。

理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第232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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