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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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駿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屏簡字第293號損
害賠償事件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證人 曾鳳儀 於民國110年10月
21日言開庭之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屏簡字第
293號110年10月21日言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屏簡字第29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