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2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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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23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鋒生

王東隆

被告 廖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33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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