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王生志
       王忠益
       王月麗
       王安騏
       王月鏡
       王耀贒
       王素燕
       王素月
       王素綿
       王素華
       王博霞
       王進榮
       王俊力
       王雪鳳
       王錦梅
       鍾慶總
       鍾慶堂
       鍾慶臨
       鍾麗美
       王子源
       王子玲
       王吳梅雀
       王鉗
       王珠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寶財
被   告  王智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起訴狀附表即價金分配表所示
  之補償金,而原告應受分配之金額共為473,388元,有民事
  起訴狀、民事補正狀⑵可佐。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473,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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