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原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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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原小字第3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告 徐何山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22元,及其中新臺幣9,038元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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