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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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
被   告  方美華
被   告  方建益
被   告  方建銘
被   告  方素珠
被   告  方素美
被   告  方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2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三民路」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民段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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