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2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許人桔 即許裕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