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鄭凱元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凱元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凱元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得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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