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訴人 賀姿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家茜 、 許芷瑜 、 許乃文 、 許恒源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賴清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9,81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