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耀宗 住花蓮縣新城鄉永樂村廣安一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法定代理人 涂承澤 住臺東縣池上鄉新興村104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0,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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