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 張信裕
游輝江 前列張信裕、游輝江共同上列聲請人張信裕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劉晋宏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信裕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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