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汪玉蓮 吳碧娟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素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