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劉俊郎 代理人 蔡桂枝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劉俊郎與 劉坤旺劉渠勤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俊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劉坤旺(男、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渠勤(女、2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然因聲請人於57年間始出養,自幼並未與養父母共同居住,雙方生活習慣、價值觀及理念不同,故聲請人於61年結婚後即遷出養家,嗣後養母劉渠勤及養父劉坤旺先後於63年11月5日、92年5月15日死亡,聲請人 爰依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劉坤旺、養母劉渠勤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據關係人即聲請人本生家庭之胞妹 楊麗子 於本院99年11月12日訊問時到庭陳述明確,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之生父 楊傳枝 、生母 楊潘謙 均歿,此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其本生家庭之胞妹楊麗子則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返回本生家庭,且稱聲請人雖出養卻曾協助扶養生母楊潘謙等語(上開訊問筆錄參照),另徵之聲請人養父母尚有成年養子 劉金芳 得以延續香火,且養父死亡時僅遺留新台幣67,742元等情,有遺產稅申報書在卷可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可據。本院綜合上情,復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意願、動機及對本生家庭之影響,與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終止其與劉坤旺、劉渠勤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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