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5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張淑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之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張淑玲,於民國101年1月14日凌晨3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巷口(裁決書誤載○○○區○○路),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員警當場填製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後,原處分機關於101年1月30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第67條第2項(裁決書漏載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當天我2點左右在莒光路路邊攤喝酒,我車子是停在路旁等人,距離我喝酒的地方約1、2個紅綠燈,約
2點多警察過來問我們有無喝酒,過程中警察說1、2次要我酒測,警察叫我吹我有吹,我之前沒有吹過,我也不知道有沒有吹出氣來。警察說我的氣沒有吹出來之後,我想要吹,警察就喊「1、2、3,你拒測」。警察沒有教我吹,我先生當時也有被罰,他酒測值是0.30,不知道他為何一次就可以酒測成功,但是我就是吹不出來,我並無拒測之意,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經本院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 黃正宏 到庭並具結證稱:當天我是執行2點到4點巡邏勤務,還有另一名 陳逸 騎警員,我2點出勤,中間只有簽2、3個巡邏表,騎到延平街口就發現異議人有騎機車雙載,從延平莒光路口往延和路方向行駛,而且沒有戴安全帽,旁邊有另一名男性騎士,兩車都有蛇行不穩的情形,我們就攔停這兩台車盤查,約2點20分到30分左右攔停異議人後他們才靠路邊。攔停之後發現兩名騎士都有喝酒,我們用聞的就可以聞到酒氣,臉也是滿臉通紅,我當時就請所內的同仁拿酒測器過來支援。攔停異議人之後我們有給他一瓶水漱口,他有無喝完我不清楚,並現場等候15分鐘,應該是從2點30分到2點45分。2點45分時間到時,有告知異議人要開始酒測,我有請他過來,異議人就一直打電話,還請他同行的同伴去買水過來,消極不配合,他說他在等人,我就說我們警察沒有義務讓你們等人過來,所以約3時14分許,就請異議人配合實施酒測,只測一次,也有教異議人如何操作,但是他就嘴巴含住吹嘴,沒有把氣吐進去,我們過程中都有告知要吐氣,也有告知他如果不將氣吹進去,時間一到,酒測器會自動變成拒測。酒測器開始接受吹氣的話,過了約9、10秒如果氣沒有進去的話,就會直接列印出單子,上面顯示X符號;如果有氣吐進去,酒測器旁邊會顯示+號,會有一張有數值的單據列印出來。2時45分到3時14分中間我們在現場時,還有幫異議人另一名男性友人即我剛剛所述的男性騎士做酒測,這半小時異議人一直在旁邊消極不配合。中間有持續催異議人過來吹氣,我向異議人說沒有吹到氣之後,異議人他有說要重吹,但是我沒有讓他重吹,因為我覺得他消極不配合,異議人含了一次,請她持續吹氣,但是我跟他說了兩三次,他都還沒有把氣吹進去,酒測器需要持續吹3到5秒鐘才能啟動,但是異議人都只有含住沒有吐氣進去。一般正常的酒測流程,攔停休息15到20分之後,應該就可完成等語(見本院101年3月8日訊問筆錄第2至8頁),並庭呈現場蒐證光碟1份為據。
㈡、而經本院勘驗該蒐證光碟結果略為:畫面一開始異議人站在畫面左側,持礦泉水瓶喝水漱口,之後異議人轉為背對鏡頭,不停撥打手機,並與一旁友人說話,不停的喝水。畫面時間3分24秒時,異議人將手上的水喝完,將水瓶遞給警方,說要再買一些,並走出鏡頭,到警車車尾處站立。畫面時間
5分5秒時,員警說「快一點喔,到3點05分我就直接問你們到底要不要測了」。畫面時間6分2秒時,員警再次喊說「小姐、小姐,時間到了啦,我們不可能在這邊等你們買東西」,在場的男性向員警表示再讓他們喝一下,員警表示剛已提供水了,只能再給她多漱一口。畫面時間7分0秒時,員警說「現在是1月14號3點09分,你的編號是293」,手持酒測機,異議人在旁繼續打手機,作勢通話,員警表示「小姐過來過來,要實施酒測了啦,歸零啦」並將酒測機伸向異議人方向」,一旁男性友人在旁一直喊等一下,員警指著酒測機說「你再不測的話,他要變成拒測,拒測要罰6萬吊扣駕照三年,一直吹一直吹」,異議人說「再等一下」,員警說「現在」,重複兩三次,異議人一直說再等一下,員警說「你消極不配合警方實施酒測的話,我等一下要開拒測喔」,並再次高舉酒測機。畫面時間7分50秒至9分30秒時,警員二次詢問異議人是否要配合實施酒測,異議人雖皆表示要配合,但請警方再讓其喝個水。畫面時間9分53秒時,旁人遞水過來,異議人開始喝水。畫面時間10分25秒時,員警表示水已經給異議人喝了,也已經休息15分鐘,異議人表示15分鐘哪夠。畫面時間10分55秒時,員警高舉酒測器,朝向異議人說「你再不配合,我們都有錄音錄影」,異議人含住酒測器,一旁有人說「一口氣」,但是異議人只含2、3秒就離開,並旋即側頭說「我已經吹了」,此動作持續2次,第3次有含住長達5秒,但員警一直在旁表示異議人沒有吐氣,酒測器都有顯示。此時,畫面中酒測器側面顯示一個紅色的箭號。畫面時間11分30秒時,異議人再次含住酒測器,此次含住5秒,之後轉頭說「我已經在吹啦」,旁邊有人出聲說「要像吹氣球這樣吹出去」。畫面時間11分50秒時,異議人再次含住酒測器含到11分55秒回頭說「我已經吹了」。
畫面時間12分0秒時員警說「沒關係,來,拒測」,異議人在旁說「我已經有吹了,還說我沒有吹」。畫面時間12分20秒時,員警表示要開拒絕酒測單(見本院101年3月8日訊問筆錄第6-7頁)。
㈢、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件異議人為警攔停後,先以需喝水為由,藉故拖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後異議人前後雖共有
5次含住酒測器,且期間亦有人在一旁教導異議人如何吹氣,但異議人皆於含住後不久,旋即轉頭向警員表示其已吹氣,惟5次皆未有氣體進入酒測器內。另異議人亦表示其先生於當日有成功完成酒精濃度測試,顯見該酒測器並無故障之情,更亦彰顯異議人係以上開方法,消極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故異議人辯稱警員並沒有教其如何吹,其並沒有要拒絕酒測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可採信。又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其當日係騎車至莒光路路邊攤到達遭攔停地點,故其異議理由稱斯時係在等人,未騎車云云,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前述時、地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是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第67條第2項(裁決書漏載第2項)之規定,據以裁處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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