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著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相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柏宏 、 周艾妮 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上訴聲明第3項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貳萬零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