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香港商御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其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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