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5號
上訴人 陳珠美
法定代理人 洪萌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浚永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6,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7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