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5號

上訴人 陳珠美

凃冠宇

凃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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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萌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浚永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6,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7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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