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75號
原告 賴吟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7元(依起訴意旨係請求溢收薪款1,057元+醫療費用600元+慰撫金1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