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扶助律師鍾周亮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