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將其二人收押,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