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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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告 楊建台

被告 黃彥翔

林欣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9,8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406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移轉登記,前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2666、237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830元,依此計算土地之價值為4,179,88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179,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59

2666

830

1

1

2,212,780

2

60

2370

830

1

1

1,967,100

合計

4,179,88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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