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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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告 楊建台
被告 黃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9,8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406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移轉登記,前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2666、237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830元,依此計算土地之價值為4,179,88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179,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59
2666
830
1
1
2,212,780
2
60
2370
830
1
1
1,967,100
合計
4,179,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