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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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巳○○○
甲○○乙○○丙○○宙○○亥○○○卯○○○戊○○戌○○(原名 程俊成 )上列9人訴訟代理人 黃德財 律師被上訴人酉○○○住桃園縣○○鄉○○路○○○巷○號
申○○住桃園縣○○鄉○○路○○○號午○○住桃園縣○○鄉○○路○○○巷○號辰○○住桃園縣○○鄉○○路○○○號辛○○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壬○○住同上己○○住同上寅○○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癸○○住桃園縣龜山鄉綠野山莊58號丑○○住桃園縣中壢市龍勇42巷10弄10號子○○住台北縣○○區○○○路○段○○巷○號宇○○○住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庚○○住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天○○○住台中市○○區○○路2段306巷10號地○○○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丁○○○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未○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4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93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