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主文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1.據最大債權銀行函復債務人協商未檢附應備書表而視為
自始並未申請協商,債務人是否有未盡協力義務致未成立協商?
2.聲請更生前每月應付債務金額為多少?有何不可歸責情事至無法繳納?何時停止繳納?已償還及剩餘金額為多少?更生方案每月可繳付金額為多少?
3.債務人與前妻如何分擔教育及扶養義務?前妻每月負擔金額多少?
4.自何時起債務人另償還 董柏堅 、 董宏謨 之債務?已繳付多少?現是否仍有繳付?又償還 林進德 金錢來源為何?檢附金融轉帳明細影本。
5.經查董柏堅及董宏謨已聲請更生均繫屬本院(97年消債更121號、消債更504號),是否債務人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相對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