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 陳梁美靜
江兆辰 江兆熙 江肇雄 鄭素英 林德旺 被上訴人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顯鐘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邱玉蘭 邱芳汶陳草鳳陳玉嬌陳銅銀 陳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4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應予返還桃園縣中壢市○○段中壢老小段12之29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為:上訴人陳梁美靜為105平方公尺、上訴人江兆辰、江兆熙、江肇雄、鄭素英為66平方公尺、上訴人林德旺為44平方公尺,共計215平方公尺(105+66+44=215),以上開土地於本件96年3月6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637元計算,合併上訴人全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606,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婉玉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昰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