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333債務人丙○○
333債務人甲○○
33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就讀海星高中時邀同債務人丙○○、甲○○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拾捌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4,620元│96年7月1日│8.1%│97年1月2日│├──┼────────────┼───────────┼───────────┼───────────┤│002│24,270元│96年7月1日│8.1%│98年1月2日│├──┼────────────┼───────────┼───────────┼───────────┤│003│25,320元│96年7月1日│6.456%│96年8月2日│├──┼────────────┼───────────┼───────────┼───────────┤│004│26,370元│96年7月1日│6.456%│96年8月2日│├──┼────────────┼───────────┼───────────┼───────────┤│005│32,274元│96年7月1日│6.456%│96年8月2日│├──┼────────────┼───────────┼───────────┼───────────┤│006│29,164元│96年7月1日│6.456%│96年8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