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9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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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6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當事人間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9號就本院98年簡上字第84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黃立昌書記官張懿昀通譯張勝傑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六千元,分三期給付,於民國99年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各給付兩千元,按期匯入原告母親於大溪郵局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吳美惠 )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張懿昀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