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6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21號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0601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號│(新臺幣)│││││├──┼───────┼────────┼───┼─────────┼────────────┤│││96年7月1日起至│3.6%│96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97年7月30日止││97年7月30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001│37,031元├────────┼───┼─────────┤利率20%計付違約金││││97年7月31日起│4.64%│97年7月3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96年7月1日起至│3.6%│96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97年7月30日止││97年7月30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002│38,363元├────────┼───┼─────────┤利率20%計付違約金││││97年7月31日起│4.64%│97年7月3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96年7月1日起至│3.6%│96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97年7月30日止││97年7月30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003│38,632元├────────┼───┼─────────┤利率20%計付違約金││││97年7月31日起│4.64%│97年7月3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96年7月1日起至│3.6%│96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97年7月30日止││97年7月30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004│42,092元├────────┼───┼─────────┤利率20%計付違約金││││97年7月31日起│4.64%│94年7月3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