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更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具保人乙○○
樓號4樓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後而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保證金得否聲請沒入,依法係以被告是否逃匿為前提,並無須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之規定。查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業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執助字第359號拘票1紙在原卷可憑,是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依法應屬有據。本院審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執聲沒字第212號執行卷宗認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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