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17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被告乙龍製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茂清 被告 洪秀
許林娥 許顏松 許照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有明文規定。查本件依約定書第18條、保證書第7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龍製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龍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20日邀同被告許茂清、 洪秀諭 、許林娥、許顏松、許照治簽立保證書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乙龍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乙龍公司於103年2月2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4筆金額合計214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積欠餘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詎被告乙龍公司未依約還款,僅攤還本金468萬5000元及繳付利息至各如附表所示最後付息日,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本金1671萬5000元,依約定書第5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許茂清、洪秀諭、許林娥、許顏松、許照治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5份、約定書6份、借據14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為證,應為真實。故原告本於上開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71萬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許勻睿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
┌──┬──┬─────┬─────┬─────────┬───────────┬───────┐│編號│種類│本金│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新臺幣)│├───┬─────┼─────┬─────┼───────┤│││││年息│起迄日│逾期6個月│逾期超過6│初貸金額││││││││以內部分以│個月者以約│(新臺幣)││││││││約定利率10│定利率20%│││││││││%計算│計算││├──┼──┼─────┼─────┼───┼─────┼─────┼─────┼───────┤│1│借據│4,315,000│103年8月15│5.29%│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2月26日至││││元│日││16日起至清│17日起至│17日起至清│103年7月30日│││││││償日止│104年3月16│償日止├───────┤│││││││日止││8,400,000元│├──┼──┼─────┼─────┼───┼─────┼─────┼─────┼───────┤│2│借據│270,000元│103年8月26│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5月23日至│││││日││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28日起至清│103年11月23日│││││││償日止│104年3月27│償日止├───────┤│││││││日止││300,000元│├──┼──┼─────┼─────┼───┼─────┼─────┼─────┼───────┤│3│借據│526,500元│103年8月26│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6月4日至│││││日││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28日起至清│103年12月4日│││││││償日止│104年3月27│償日止├───────┤│││││││日止││585,000元│├──┼──┼─────┼─────┼───┼─────┼─────┼─────┼───────┤│4│借據│337,500元│103年8月26│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6月24日至│││││日││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28日起至清│103年12月24日│││││││償日止│104年3月27│償日止├───────┤│││││││日止││375,000元│├──┼──┼─────┼─────┼───┼─────┼─────┼─────┼───────┤│5│借據│216,000元│103年8月27│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6月27日至│││││日││28日起至清│29日起至│29日起至清│103年12月27日│││││││償日止│104年3月28│償日止├───────┤│││││││日止││240,000元│├──┼──┼─────┼─────┼───┼─────┼─────┼─────┼───────┤│6│借據│270,000元│103年8月26│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7月2日至│││││日││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28日起至清│104年1月2日│││││││償日止│104年3月27│償日止├───────┤│││││││日止││300,000元│├──┼──┼─────┼─────┼───┼─────┼─────┼─────┼───────┤│7│借據│2,020,000│103年9月22│5.31%│自103年9月│自103年10│自104年4月│103年3月28日至││││元│日││23日起至清│月24日起至│24日起至清│103年9月28日│││││││償日止│104年4月23│償日止├───────┤│││││││日止││2,020,000元│├──┼──┼─────┼─────┼───┼─────┼─────┼─────┼───────┤│8│借據│1,990,000│103年9月22│5.31%│自103年9月│自103年10│自104年4月│103年4月17日至││││元│日││23日起至清│月24日起至│24日起至清│103年10月15日│││││││償日止│104年4月23│償日止├───────┤│││││││日止││1,990,000元│├──┼──┼─────┼─────┼───┼─────┼─────┼─────┼───────┤│9│借據│2,990,000│103年8月15│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5月26日至││││元│日││16日起至清│17日起至│17日起至清│103年11月26日│││││││償日止│104年3月16│償日止├───────┤│││││││日止││2,990,000元│├──┼──┼─────┼─────┼───┼─────┼─────┼─────┼───────┤│10│借據│630,000元│103年8月26│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5月23日至│││││日││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28日起至清│103年11月23日│││││││償日止│104年3月27│償日止├───────┤│││││││日止││700,000元│├──┼──┼─────┼─────┼───┼─────┼─────┼─────┼───────┤│11│借據│1,228,500│103年8月26│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6月4日至││││元│日││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28日起至清│103年12月4日│││││││償日止│104年3月27│償日止├───────┤│││││││日止││1,365,000元│├──┼──┼─────┼─────┼───┼─────┼─────┼─────┼───────┤│12│借據│787,500元│103年8月26│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6月24日至│││││日││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28日起至清│103年12月24日│││││││償日止│104年3月27│償日止├───────┤│││││││日止││875,000元│├──┼──┼─────┼─────┼───┼─────┼─────┼─────┼───────┤│13│借據│504,000元│103年8月27│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6月27日至│││││日││28日起至清│29日起至│29日起至清│103年12月27日│││││││償日止│104年3月28│償日止├───────┤│││││││日止││560,000元│├──┼──┼─────┼─────┼───┼─────┼─────┼─────┼───────┤│14│借據│630,000元│103年8月26│5.31%│自103年8月│自103年9月│自104年3月│103年7月2日至│││││日││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28日起至清│104年1月2日│││││││償日止│104年3月27│償日止├───────┤│││││││日止││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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