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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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971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5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534元,及其中新台幣9,683元自民國
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嘉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