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整,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丙○○、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就學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丙
○○、丁○○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
本院審酌,而另被告戊○○雖到庭陳述以其現無資力可供清
償等語抗辯,惟無力清償,尚非構成拒絕給付之理由,爰就
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