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4號原告甲○○原名 曾雅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複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9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巫玉媛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4號原告甲○○原名 曾雅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複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9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