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29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2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2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6年度裁字第68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意旨略謂:上訴人於起訴理由及法理依據所指述全部事實,未見原判決記載為何同意被上訴人審核本件殘廢給付,而不依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明訂規定給付,且上訴人所提出該3項事證均符合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及71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係有法理之依據,被上訴人卻以行政院衛生署89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89013119號函釋說明三後項「..
.該診斷書所載病情是否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係由殘障給付主管機關逕依權責認定。」辦理乙節,即是違法。又該釋示竟然可否定勞保條例所規範之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訂定之準則亦屬有誤云云,核其狀述理由,僅一再敍述其在前此各程序所述之實體上及程序上法律關係之理由,然對於原裁定以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有如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指及,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其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仍應予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聲請人所為實體上之主張,已無庸復予審酌,併此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秀美法官梁松雄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郭育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