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西盛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連啟昌
相 對 人 王永青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查,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士簡
字第121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合計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