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原告菱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普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依法已視為起訴。茲因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補字第10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69,993元,該項裁定並於95年9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宏哲
法?官黃若美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