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侑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上午9時
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