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2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賴柏仲┌──────────────────────────────────────────────────────┐│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宗鼎金屬工程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 桃鶯分 │96年3月10日│81,270元│UA四八九三一四│││1│ 司朱文雄 │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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