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63號原告 蔡金德 被告 黃立欣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以101年度家補字第10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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