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黃明義 即私立建志國英數短期補習班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
王仁聰 律師 吳秋麗 律師被上訴人乙○○即私立上景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馬蕙梅